煤矿三违卡通漫画图片合集
不执行“一炮四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的,放炮把口地点没有安排专人把口设警戒线或警戒牌、撤人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责任人。
解释说明:不执行“一炮四检”指:现场瓦检员未对作业地点在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及起爆地点检查瓦斯。“三人连锁”指:班组长、放炮员、瓦检工之间的连锁。严格按照作业规程中规定执行专人把口、拉警戒线、警戒牌和撤人距离(责任人是指班组长、放炮员、瓦检工)18.炸药、雷管不使用专用箱或混装在同一容器内的放炮员。解释说明:炸药、雷管没有使用专用箱存放、上锁或混放在一个容器内;炸药、工具或杂物混放在一起的。
掘进工作面风筒出风口距迎头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现场负责人(岩巷10m,煤巷5m)。
解释说明:供风风筒末端(当班掘进前或放炮前)距迎头断面距离岩巷超过10m,煤巷超过5m的现场负责人。
现场不带原始记录的瓦检工。
解释说明:瓦检工未随身携带瓦斯检查本(一次检查本、三次检查本和需要放炮的作业地点需携带一炮三检本)。
爆破管理部分
炸药箱未上锁的背药工或雷管箱未上锁的放炮员。
解释说明:迎头装药期间、制作爆破引药期间或空箱子除外,
雷管箱、炸药箱放置间距小于10m的放炮员。
解释说明:迎头装药期间、制作爆破引药期间除外。
采掘工作面使用两个电子发爆器放炮的放炮员。
解释说明:1个爆破作业地点使用2个电子发爆器放炮,
采掘工作面无协助装药证的人员协助装药的责任人。
解释说明:爆破作业地点的协助装药工必须持证上岗,经通风管理科培训后,由安全质量检查科办理协助装药工一般工种证。
不执行炸药、雷管领退库的责任人。
解释说明:(1)没有公安局下发的涉爆人员作业许可证或者没有火工品审批手续到炸药库领取炸药、雷管的人员属于一般三违。(2)工作爆破作业结束后,当班爆破工离开工作面后没有立即将剩余的炸药、雷管退还到炸药库的直接责任人属于一般三违(本条规定解释权归通风管理科)。
爆破崩歪、崩倒支柱(或巷道),未及时进行处理而继续作业的班组长。
解释说明:放炮后崩歪、崩倒支柱后必须进行及时加固,加固不好禁止作业。
爆破期间未执行停电操作的班组长。
解释说明:爆破期间,未切断爆破作业地点回风流内所有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电源的。
炮眼封泥深度未按规程规定执行的班组长、瓦检员、辅助装药工。解释说明:(1)炮眼深度小于0.6m时,不得装药、破;在特殊条件下,如挖底、刷帮、挑顶确需浅眼爆破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炮眼深度可以小于0.6m,但必须封满炮泥。(2)炮眼深度为0.6-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12。(3)炮眼深度超过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m。(4)炮眼深度超过2.5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m。(5)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炮眼应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m。(6)工作面有2个或2个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m,在岩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3m。浅眼装药爆破大岩块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都不得小于0.3m。
爆破作业时未按规定使用水泡泥的班组长、瓦检员、辅助装药工、放炮员。解释说明:水炮泥袋破损后水量不足,没有更换继续充填使用的装药工;爆破作业有任意一个炮眼出现没有装水炮泥的就充填黏土炮泥的装药工和班组长。165.爆破作业时未按照《规程》、《措施》规定的爆破参数执行爆破的现场负责
A
解释说明:爆破地点未按《作业规程》规定的炮眼参数、装药数量、装药方法等
进行施工的现场负责人。166.炸药从爆破材料库领取后未在放炮员监护下运输的放炮员及背药工。解释说明:炸药、雷管等爆破材料从爆破材料库领取后,必须在放炮员全程跟踪下运送至作业地点,严禁其他人员私自运输炸药。167.井下私自打开电子发爆器后盖的放炮员。解释说明:并下打开电子发爆器后盖,处于失爆状态,对并下私自打开电子发爆器后盖的放炮员按照一般“三违”处理。
一次装药分次放炮的放炮员(采煤工作面采取特殊措施除外)。解释说明:装药后必须一次性完成爆破;可一次性施工炮眼,分次装药、分次
放炮。
未随身携带电子发爆器,雷管箱钥匙的放炮员。
解释说明:电子发爆器,雷管箱钥匙必须随身携带。
无安全规程措施安排生产
掘进、巷道修护时空顶作业
爬输送带、爬车、跳车、蹬钩头(车梯)、骑刮板输送机
作业地点风量不是强行生产、作业
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
在检修时不执行验电、放电制度
施工前不认真执行敲帮问顶制度;来及时用长把工具除去危岩、活石,除去时无专人观察顶板
“通防”人员携带仪器、仪表不合格或不按操作规程操作